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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自灌装白酒冒充商标品牌产品销售,被判罚

作者:admin 日期:2024-01-18 点击数:19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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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些不良商家为获取非法利益,私自灌装白酒冒充品牌白酒销售,最终受到法律制裁。法院认为,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,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,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非法经营额20.0291万元,情况特别严重。

私自灌装白酒冒充商标品牌产品销售,被判罚

  很多品牌白酒品质上乘、口感独特,备受人们喜爱,然而,一些不良商家为获取非法利益,私自灌装白酒冒充品牌白酒销售,最终受到惩罚。日前,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十万元;对被告人彭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缓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

  2020年7月至8月,被告人马某某在外购进五粮液、国窖等十余种品牌酒瓶盖、酒瓶、包装、标识及原料酒后,通过快递发给被告人彭某某,彭某某则按照马某某指示将房屋后院空铁皮房清空,并在收到上述物品后,在马某某指导下生产酱香型假酒和浓香型假酒。其中,酱香型假酒系利用马某某从他处购买的低价桶装白酒,直接灌装进高档酒的空酒瓶内制造而成;浓香型假酒系利用马某某网购的假牛栏山酒与绵竹大曲酒混合后,灌装进高档酒的空酒瓶内制造而成。彭某某再按照真高档酒的外观,用马某某购买来的外包装对其生产的酒进行包装。制造完成后,由马某某将上述假冒的高档酒以低于正品高档酒的价格销售至各地。经统计,马某某共计向他人销售假冒五粮液、酒鬼酒、水井坊等假冒高档酒共计9.54万元。

  该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马某某、彭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,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,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非法经营额20.0291万元,情况特别严重,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。被告人马某某、彭某某共同作案,系共同犯罪。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,被告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。故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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